医疗费包括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而进行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后续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工伤复发而进行治疗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第46条规定:“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仕院服务标准。只有这样,有关医疗费才可能得到“报销”,即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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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按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年限五年以十年以下的,以及在本单位工作下为三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年限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的医疗期。
职工因工伤或者工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如果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因其过错给职工造成了经济损失,全部治疗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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