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退休的审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可享受优惠的退休年龄和待遇,所以,特殊工种职工退休一般实行更严格的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制订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被确认有特殊工种的用人单位,在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申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必须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根据具体条件和本单位的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经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社保中心同意后实施。 2、职工退休应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用人单位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一般由用人单位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然后,将审批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经所在区、县社保中心复审后,最后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批准后,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3、特殊工种退休的责任。为制止少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对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经有关部门查实确有虚报行为的,区、县社保中心有权将违反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退回原单位,由原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管理,并按规定追回已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全部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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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义务,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工也有享受这一种待遇的权利。对于劳务派遣工来说,如果该职工在特殊工种岗位上连续工龄满十年,且已年满五十岁,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就可以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提前退休待遇,而作为用人单位的派遣单位,亦应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工的义务,依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因工受伤的职工享受下列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五、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费用。单位没有为职工参保的,则均由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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