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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标准

2022-11-04 20: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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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4 回复

专业分析: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求是主观故意,因此,在犯罪嫌疑人供述中承认其是故意的,再加之,有客观表现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主、客观一致。并没有采取主观定罪也没有客观定罪。 2、但问题是该罪在刑法体系中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出现,该罪的要求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系统功能进行破坏,因此,如果是私营企业员工,通常是不构成此罪的。 建议将案情介绍清楚,包括企业的性质、工作岗位等,如有疑问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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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标准为: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2、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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