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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面对干部素质不够过硬的问题有什么对策

2020-09-01 23: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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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01 回复

专业分析:

一些村队干部的素质不高也是平改拆迁工作受阻的重要原因。一是工作能力不强。村队干部普遍年龄偏大、文化不高,法律知识匮乏,加之缺乏专门系统的培训学习,所以有些村队干部不具备驾驭全局和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群众威信不高,影响力不大,不能适应平改拆迁工作。还有的村队干部变动比较频繁,更换速度过快,也会影响平改拆迁工作的开展。二是工作作风不硬。部分村队干部对群众缺乏感情,为民服务意识较差,不能很好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且普遍有这样一种观念:村干部不是铁饭碗,干得了今天,干不了明天;但同一个村的人,抬头不见低头见,因此办事时怕得罪人,形成好事人人争着干,得罪人的事谁都不愿干以及“新官不理旧事”的局面。当老百姓对平改拆迁中的问题提出疑问要求回答时要么避而不见,要么言语含混不表态,使问题越积越多。三是工作方法不当。不善于用引导、疏导、情理、法律等综合方式去说服群众,法律手段不会用,行政手段无法用,经济手段不敢用,教育手段不管用,往往采取的都是简单粗暴的方式方法,造成干群关系的疏远和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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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一、拆迁补偿价格和市场实际价格严重脱节一是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拆迁人申请,物价、国土、建设三部门联合下文的方式,代替房屋拆迁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单方确定补偿标准。从而导致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价远远低于同地段商品房售价,甚至低于同地段的二手房价,在主观上造成了被拆迁人购房的经济负担。二是房价涨了拆迁补偿价格不变。近几年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商品房价格和二手房价格在不断攀升,而各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却多年停滞不动,给被拆迁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三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补偿规定,拆迁补偿只补偿被拆迁人的地上建筑物,而其土地使用权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被拆迁人因土地使用权的丧失而导致的损失,仅以房屋补偿名义是难以完全涵盖的。 二、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没有具体明确的界定。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拆迁之实,激化了房屋拆迁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项目的公益性和商业性没有区分,偏重于对开发商利益的保护,使被拆迁人的利益要求得不到有效伸张。一些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中以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为由,非法地介入商业性目的强制拆迁。二是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内涵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拆迁工作中,作为政府的一项强制性拆迁行政权力的使用被扩大化了。一些地方政府给一些开发项目挂上“公共利益”的幌子,借助政府的公共权力,侵害被拆迁人私有财产权。 三、被拆迁困难户得不到妥善安置失去生存基础。安置房源紧缺、地段偏远、“因拆致贫”的问题,没有引起一些地方政府的足够重视。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着拖欠、挪用、滞留安置资金以及安置滞后现象,尤其是安置房源紧缺,擅自抬高回迁房价,致使房屋拆迁后,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居住安置面临较严重的困境。低收入、低补偿的被拆迁人在拿到数目有限的拆迁补偿费后,只能选择迁移到地价相对便宜的城市边缘居住。被拆迁人居住地的“城市边缘化”,使被拆迁人生存成本大增,谋生手段又需要从头再来,交通、购物、子女入学都成为棘手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被拆迁人生活水平的下降。有些城市的“旧城改造”已成了被拆迁人的噩梦。老城区是贫困人群相对比较集中的地方,存在着一定数量小户型房屋、违章房屋,这部分被拆迁人在拆迁前还能够维持基本的生存条件,但拆迁后将使这些家庭住房更困难,生活更加贫困。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探视权的执行具有反复性。在一些积怨较深、矛盾较大的离婚案件中,子女往往被作为父母要挟、牵制,甚至是攻击对方的工具,拒绝探视的情况并不鲜见。在非抚养一方向法院申请执行保障探视权时,抚养一方通常会表现得十分配合,而一旦法院作执行结案后,抚养一方又会以各种理由或借口拒绝探视,导致法院不得不重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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