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改建是指业主对住宅进行普通、简易的装修,房屋改建事先应当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房屋改建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审批和发证五个环节。根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若对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1)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2)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3)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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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房屋的装修,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同意装修的,租赁合同无效时不形成附属装修。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使用的,可以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因拆迁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属装饰,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如果您不同意使用,双方应根据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关于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的处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租赁合同无效的时候,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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