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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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全体股东同意; 2、企业原审批机关核准; 3、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4、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5、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6、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全部转让除外); 7、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可以。具体理解如下:外商独资企业是一家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若收购某公司后将变成外商投资企业;严格的外商企业再投资,就是指该外资企业参股别的企业,具体形式包括新设、并购,增资,除上述说的特殊情况外,所设立(或购买、参股)的企业仍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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