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银行两次催收3月未还为恶意透支。 1、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2、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 3、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4、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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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处罚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罚款;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该信用卡少量还款没在规定期限还掉最低还款经银行催款仍未归还的算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如果没有接到银行催缴通知而导致超过规定期限内未归还的不算恶意透支。而且还要看借款人主观上借款了是否有还款意图,如果少量还款只是为了拖延的话,实际上并没有还款意图的话,还是算是恶意透支的,但是如果借款人主观上是有还款意图的话,只是因为暂时由于某种原因一时还不上的话,就不属于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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