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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承租人与被拆迁人的权益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如何维护承租人

2023-05-17 15: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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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7 回复

专业分析:

在拆迁时,对于商品房的承租人,其合法权益也应当进行保护,但这种保护不是直接进行干预,因拆迁引发的民事争议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争议,是主法律关系;而被拆迁人和承租人的争议属于从法律关系,拆迁人应当直接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同时应当妥善解决承租合同的问题。因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协商不妥,造成强制拆迁的不在少数。一般情况下,拆迁人直接与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协商洽谈,并不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导致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护。有些承租人以为只要拒不搬迁,强硬到底,拆迁人就奈何不得,其实,这种作法并不可取。因为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即有权对房屋实施拆迁,如承租人拒不配合,可能会面临强迁。所以,律师建议,承租人可以直接就承租合同纠纷问题以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以拆迁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这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冻结拆迁人应当给付的补偿款,拆迁人和拆迁管理部门不能将补偿款直接给付承租人。然后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商品房的承租人应当及时进行证据保全,以备发生争议时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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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房屋的承租人一般解释征收补偿的权利人,结合公房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分离的特点,加之现实生活中的世态变更而发生的承租人变更的情况,我们将维权实践中如何确定公房承租征收权利人的情形总结如下: 一、承租人仍然健在且一直未变更过承租人姓名,那么承租人就是征收补偿的权利人。 二、原承租人已经死亡,但是其生前承租的房屋还一直由其家人或亲人居住,且已经变更承租人姓名,此时的承租人自然是变更后的承租人。依据北京市和原单位有关变更承租人的规定,只有原承租人死亡或生前外迁后,此时变更的承租人才是合法有效的,才是权利的享有者。 三、原承租人死后或者生前外迁后未依法变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基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还是原承租人的名义。这种情况一遇到征收补偿就会出现很大问题,征收补偿的巨大经济利益使得整个家庭、亲人间反目成仇,其原因在于没有及时明确新的公房承租人。以北京为例,这种情况下,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按下列要求办理:由满足条件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且同时符合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并且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所以,出现上述情况时,就要结合未办理变更手续之前房租的实际缴纳人以及对于房屋日常管理的情况来确定实际的承租人,从而确立征收补偿过程中的权利人。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拆迁时承租人的权益保护方式如下:在房屋租赁合同还在履行的过程中,拆迁部门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其他合法审批手续,并发布了拆迁公告。承租人此时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根据租赁合同要求出租人承担一定的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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