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本条是关于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案件如何处理的规定。依该规定,二审法院根据一审法院就案件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履行法定程序情形的不同,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结果,既可以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或者依法改判;也可以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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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重新审判的情形:1、在刑事诉讼中,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案件审理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2、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或近亲属也可以向法院申诉,提供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错,影响量刑的,应当重审。
若刑事案件满足以下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进行审判: 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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