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2、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
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
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想要申请再审,是必须要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是错误的,必须能够推翻原判决和原裁定的。要证明原判决和原裁定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是裁定中的证据缺乏,以及裁定中的适用法律不符合案件的走向,这些都是
可以申请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