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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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拆迁的房子,如果该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房产的,离婚由夫妻双方协商分配,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决给一方,获得房子的一方要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该房子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的,离婚时不分割。
1、被拆迁房屋为私房,其所有权由夫妻之一在结婚登记前取得的,应当认定被拆迁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分割。 2、被拆迁房屋为私房,婚后取得所有权,待拆迁房屋与待安置房屋的差额,由夫妻共同财产结算,被拆迁安置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约定分割。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约定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儿童、妻子和无辜方的权益原则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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