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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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拆迁按以下的方式分割:汇兑差价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的,由产权人赔偿差价及其增值;要拆的房子是私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可视为婚内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拆迁房屋为夫妻一方父母所有的私有房屋。婚后房屋拆迁时,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名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婚前房屋婚后拆迁房如何分割,应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婚前房产为一方当事人婚前个人财产,那么拆迁房一般情形下视为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如果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拆迁房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的差价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协议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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