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是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企业的临时人员分为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和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企业支付给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工资报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劳务报酬,只要劳务关系真实、合理,其支付的劳务报酬,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发票凭证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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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扣除职员工资的情形有: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公积金;法院裁判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1、总结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为用人单位扣减工资的正当理由: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公积金。 (3)法院裁判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5)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6)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7)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2、根据《劳动法》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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