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投资者买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主办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证券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股票可以转换转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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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有: 一、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为“两年三批次”。 三、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持股转让不受任何限制。 四、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 五、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增资部分股份转让不受到限制。 六、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七、对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获得的股份,若获得该股份时该股份仍然处于限售期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新三板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有以下规定: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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