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买晚餐途中突发意外死亡,如果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不负责任,就算工伤。反之,就不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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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班途中死亡的,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算工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特殊情况就是指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总的来说,在下班途中死亡的,原则上是不能算工伤的,只有职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死亡待遇。
职工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如果是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车祸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则算工伤。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则不能算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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