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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棚户区改造政策

2022-03-15 11: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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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5 回复

专业分析:

株洲棚户区改造政策如下:根据株洲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株棚办[2010]2号、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发改[2010]161号、株洲市规划局地字第株规用[2010]32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2010]政土字第23号文件批准,株洲芦淞棚户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芦淞区月形山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我局依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准予核发株房拆许字(2010)第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准许拆迁规划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及附属物。现将有关拆迁事宜公告如下: 一、拆迁人:株洲芦淞棚户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 二、拆迁范围:市自来水公司一水厂以北、沿江路以西地段(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拆迁实施单位: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事务所。 四、拆迁期限:2010年5月7日至2010年11月7日。 五、安置补偿原则: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的原则执行。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含装饰装修);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抵押。 七、有关拆迁法律、法规及政策,拆迁当事人均可向本局咨询。如对本公告有异议,拆迁当事人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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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政策。如下:1、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2、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3、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4、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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