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从2013年7月4日起,棚户区改造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
土地增值税。
(3)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4)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5)个人因
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
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
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