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
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棚户区是指什么呢?棚户区主要是指在城市中那些脏乱差的危房旧房破房区域,国家为了城镇建设,必然要对棚户区进行改造。那么棚户区改造可以享受那些优惠政策呢? 按照现行政策并结合《意见》的规定,各类棚户区改造可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3、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4、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第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5、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 6、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第三,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行政策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规定调动了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起到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新的政策中, 7、将允许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取消了仅可为国有企业的限制。
1、国家层面:政策主要体现在宏观政策方向的把控上。如在解决改造资金需求方面,要求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提供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PSL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同时明确对中西部地区财力较弱的地方政府在财政补助、贷款支持方面给予倾斜;在支持地方政府工作方面,简化棚改项目供地流程,加快棚改项目改造和开发出让间的有序循环,同时加大税费减免政策力度,支持棚户区项目实施;在惠及棚户区居民方面,鼓励实施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善棚户区项目周边配套,开展货币化安置,缩短安置周期,满足被改造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减免棚改居民在获得补偿款项或选购安置住房时的相应税费。 2、市级层面:对于支持政策更注重于具体如何解决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如何加快实施棚户区项目实施。如在补偿安置方面,设立了货币化安置政策,棚改居民可按照“等值交换”的原则,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自主购房”的方式签订补偿协议,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销售商品房的安置住房,同时我们设立了补偿奖励及帮扶政策,如货币化安置一次性特别奖励、最低人均居住保障面积、子女义务教育、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再就业培训、使用廉租房和公租房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在支持区县政府工作方面,主要是加大财力资金支持,强化工作指导,如通过市级财政逐年给各区县安排补助资金,将棚改项目出让收益的市级分成部分,返给区县政府支持改造工作,指导落实国家棚改税费减免政策,优化土地供应、项目控规调整程序,帮助区县政府落实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该通知共分八点,涉及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多个税种。税务网校政策解读栏目对此通知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以下分析解读: 1、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税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2、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 (1)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3、“棚户区”和“棚户区改造”的理解 通知指出,所谓“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 特别提醒:该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可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420人已浏览
286人已浏览
800人已浏览
41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