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设置的管线、照明、广告牌等设施或者种植的植物,出现损坏或者照明不足,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或者相关责任单位排除妨碍或者及时修复。拒不执行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或者及时修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或者相关责任单位负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物品或者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交通隔离护栏上悬挂横幅或者设置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排除妨碍并可对行为人处以二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占用道路打谷、晾晒物品、堆物作业或者进行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排除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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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如下: 1、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2、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妨碍交通安全行为具体包括: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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