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以及章程的执行和变化情况较为了解,能够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积极意义的建议。根据《公司法》第47条和109条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关公司发展的大局,不得以会间的临时动议提出。如果董事会怠于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股东可以提出修改提议。并且在董事会不主持和召集股东(大)会情况下,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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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公司章程需要的程序包括,首先由董事会提出提案以及草案,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需要注意:由公司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提出章程修改草案;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属于股东会;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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