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以及章程的执行和变化情况较为了解,能够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积极意义的建议。根据《公司法》第47条和109条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关公司发展的大局,不得以会间的临时动议提出。如果董事会怠于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股东可以提出修改提议。并且在董事会不主持和召集股东(大)会情况下,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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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随意修改,但是修改的条件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可以修改,修改要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修改公司章程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才能修改。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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