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男女双方给付财物古今中外皆有,现今各国法律也有规范。而彩礼问题,是我国民间一种千古习俗,发展到今天,由于各地习惯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其目的作用、范围和主体更为复杂,根据我们当地的风俗习惯,彩礼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1、目的作用。彩礼给付不只是订婚时给付,不经过订婚程序直接结婚的也要给付。彩礼一般由男方给付女方,是对女方抚养教育的补偿,对女方父母赡养的预支,为女方制办嫁妆和酒席等开支。女方接受彩礼后,根据习俗也需回馈男方礼品,如西装、皮鞋和摩托车等,这种财产来往是不平等的,来多去少。彩礼给付接受后,当事人确立了恋爱关系,若双方再与他人(她)恋爱,则要承担彩礼归属的风险。 2、范围。彩礼给付的形式一般为现金和物品(包括具有纪念意义的金器),它的名称一般为聘金、见面礼、折娘衣和酒水钱(有的全部用钱折,有的直接拿鱼、肉和酒等),送节礼(端午,中秋、春节几大节)和各项金器(戒指、项链、耳环和手镯等)。 3、主体。给付方一般倾全家之力和积蓄,有的由父母借债置办彩礼,接受方为女方及其父母。若因彩礼负债一般由父母或结婚后男女双方共同偿还。 4、彩礼支出。接受的彩礼一般用于购置嫁妆,回馈男方,制办酒席。开支后一般所剩无几,有的女方还要“倒贴”。 5、地域。一般为广大农村,经济较为落后的贫困地区,最容易产生彩礼返还的纠纷,经济发达、富裕地区或城市一般也不会诉讼,双方理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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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并未规定彩礼问题,彩礼不属于《民法典》调整范围。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婚姻法中没有规定的彩礼的具体形式。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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