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无法还清,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债务的清偿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进行,这就是债务的代为清偿制度。鉴于债务人亲自清偿往往是债权人的意愿或者法律的规定,因此代为清偿只有在符合下述条件时才被允许: (一)依照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果债务属于专属型的,则不允许进行代为清偿。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即使有约定,也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三)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或者诚实信用,对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者代为清偿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四)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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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在债权人接受第三人的清偿后,该债权即转让给第三人。法律规定为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但是债务的性质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不能代为清偿,只能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第三人不能代为为清偿该债务。
债务清偿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债务清偿是企业负债经营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企业连续负债经营的前提。同时,债务清偿还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的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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