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提请劳动仲裁维权。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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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包括内容公示、程度合法以及必须公示等;劳动者应当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即劳动者的行为需达到“严重”程度,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也会对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以及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严重性进行适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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