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才可以裁员。《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补充增加了三种单位可以裁员的情形: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为了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衔接,《劳动合同法》修正了《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可以裁员”的规定,而规定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时可以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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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如下: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单位可以扣减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代扣代缴劳动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职工病假只能享受病假工资,这种情况下可以减发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如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中,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可以予以罚款处分(但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扣除金额标准)。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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