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标准的监督。对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不相符的,应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应降低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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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法新规物业费收费标准有:一级收费标准每平方米每月1.00元;二级收费标准每平方米每月0.75元;三级收费标准每平方米每月0.50元;四级收费标准每平方米每月0.35元。
1、物业管理费用:以合同约定为准。 2、北方城市供暖费: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强行和提前收取这笔费用,更没有权利以此作为不交付房屋的理由。 3、水、电费周转金或保证金:有部分物业会收取,但费用较高不宜超过常规家庭3个月的水电费用(分户计量除外) 4、停车管理费 5、其它增值服务项目周转金或服务费:根据双方约定,应遵循双方自愿原则,不应强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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