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二)典当行章程;(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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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所需的材料如下: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等。
有限公司的设立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公司住所证明;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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