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所申请书;(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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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所需的材料如下: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等。
原告律师出庭前准备材料有: 1.起诉状,必须由原告本人签名。原告是法人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2.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 3.代理词; 4.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签字的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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