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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出资,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是允许的。对于这样的情形,如果离婚是否按共同财产按以下处理: 第一,婚前双方出资,只是登记在一人名下,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第二,婚后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只是登记在一人名下, 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如果房屋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是个人财产的转化,算是个人财产。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只不过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房屋落在对方名下的,房屋算是共同财产,实际算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房屋产权。 第三,婚后双方出资,只落在一方名下,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隐名出资人证明出资行为可以通过代持股协议。代持股协议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则是有效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显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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