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
1)
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
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
2)合伙人在
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
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①对内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对外转让
除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优先权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
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4)出资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
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