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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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一个孩子的离婚时孩子归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孩子,法院一般会判决由女方直接抚养,但是女方有不利于孩子成长情形的除外;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以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前提,根据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综合判定。
离婚有两个孩子的一般会判决一人抚养一个孩子,如果孩子在两周岁以下的一般会判给母亲抚养。至于抚养费,如果一人抚养一个孩子的,一般各自抚养各自的小孩,互不支付抚养费,如果一方抚养两个孩子的,则另一方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自己的负担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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