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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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因素:子女利益最大原则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因素;其他因素中主要包括两大类因素,即物质类因素和精神类因素。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首先,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一、离婚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抚养权案件,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 (1)两岁以下的会判给女方抚养。 (2)两到十周岁会综合考量父母的抚养能力,如:收入、工作、住房、受教育程度、子女与父母的感情等等。 (3)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征询孩子的意见。 父母一方或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与孩子共同生活的,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是一个加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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