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未对节假日作出规定,法定假日由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 放假办法》规定,工作时间由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节假日放假安排每年由国务院办公厅(前些年由假日办)作出安排,法定假日和休息日安排上班的工资发放办法由《劳动法》规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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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为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节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一般是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
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天数×300%。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21.75÷8×小时数×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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