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规定,财产抵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第二,是本条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包括:(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享有用益物权,法律规定该用益物权可以抵押。比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3)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定,或者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其占有、使用的财产抵押。比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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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的基本信息。 2、抵押房地产的价值。抵押房屋由哪一方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即应在何时归还抵押贷款。 4、办理抵押合同公证,由抵押人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签订抵押房产合同的生效条件具体是指: (一)抵押合同的当事人符合法律要求,在主体资格上不存在瑕疵; (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签字或盖章; (三)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四)在登记机关完成房产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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