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一)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条码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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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发出、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命令查禁的出版物等情况的,没收违反法律规定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判违法所得两倍到十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判罚款三千元到一万元;情况严重的,命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非法经营出版物处罚有:从事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是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如下:违反国家规定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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