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实验室中进行。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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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由公安部、外交部于1986年12月27日发布实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为了落实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必要制定本条例对普通签证的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作出规定。 同时,实施这一条例,对于扩大对外开放,推动旅游业繁荣发展,汇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端人才,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经对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条例重点对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作了规定,对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作了进一步细化。 为了贯彻出境入境管理法确定的“服务与管理并重”原则,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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