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报告。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确定适用标准的要求,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利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原则确定适用标准。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标准冲突的情况通报原标准的制定单位或者批准发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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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超过保质期的的; 2、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3、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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