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家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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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应采用走访形式,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情况:1.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4.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5.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6.已经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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