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泄露、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五)对信访人有关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六)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七)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信访档案,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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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1、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 2、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 3、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 4、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 5、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 6、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7、检举、揭发的权利; 8、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得到奖励的权利; 9、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 10、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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