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指,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减轻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压力,或为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鼓励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上述个人或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实行先缴后补,给予一定费用补贴。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在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具体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要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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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的人员领取社保补贴可通过人社部门开通的网上申领渠道,实现补贴申领“零跑腿”。申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和中断领取补贴的人员,网上申领日期为9月21日-10月30日,逾期未申报的,不予补贴。社保补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为了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保补贴,人社部门开通了网上申领渠道,实现补贴申领“零跑腿”。首次申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和中断领取补贴的人员,网上申领日期为9月21日-10月30日,逾期未申报的,不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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