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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受理条件有哪些

2023-04-06 13: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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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4-06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84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130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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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条件有: 1、双方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持有结婚证。 2、协议离婚的需双方是自愿离婚。 3、双方已签署好离婚协议。 4、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 5、诉讼离婚的需双方为完全民事为能力人,或者更换监护人后在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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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办理涉外离婚的条件有: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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