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的裁定,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认定的法定方式。破产法第1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按照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当庭宣告裁定。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司法实务中,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应做成正式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正本应及时送达破产人和已知的债权人。裁定书的副本,可以连同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通知送达给破产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裁定书的副本还可以送达破产人的开户银行、破产人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解释,在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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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的效力:法院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标志着破产企业真正开始进入清算程序,预示着破产企业已经走向倒闭的境地。宣布破产的企业有,除了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以外,应停止所有的经营活动。
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是破产企业真正开始进入清算的标志,预示着破产企业已经走向倒闭的境地,因此,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将会给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带来一定的影响,破产宣告使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则强化了对债务人的限制。除了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以外,破产企业应停止所有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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