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 我国《刑法》中有关于“减轻处罚情节”的有以下方面: (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规定)。 (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①正当防卫超过明显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第20条);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刑法第21条);③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④犯罪后自当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3)应当从轻、较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刑法第27条)。 (4)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①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刑法第18条);②未遂犯(刑法第23条);③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和教唆犯(刑法第29条);④自首犯(刑法第67条);⑤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且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③(商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164条);④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300条);⑤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行贿赂行为的(刑法第792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个人贪污数额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犯罪情节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刑法第383条)。 (7)可以以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①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②预备犯(刑法第22条) 2、酌定情节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而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认定的,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及行为人的主观亚性程度,在量刑时灵活掌握,酌定适用的情节。酌定情节是法定情节的必要补充。法定量刑情节是根据普遍的具有一般意义的一些情况作出的统一性规定,往往比较抽象、概括、原则,其轻重的幅度也是相对的,而实际的审判结果必须求得一个具体的宣告刑或者免予处罚的结论,因此,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不得不考虑酌定情节,不得不考虑各个案件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具体细节和背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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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犯罪人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犯罪案件确实具有特殊情况,需要对犯罪人减轻处罚。这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特殊情况”的具体涵义,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掌握;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从程序上保障酌定减轻处罚制度实行严格控制而不被滥用。
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如下: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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