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旅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否则应当依照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规定,对于旅行社提出的自费旅游项目,消费者有权利知晓价格和服务内容,并且可以选择拒绝参加。导游和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对于免费旅游券,消费者有必要详细了解清楚旅游券的具体内容,如旅游行程安排、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自己与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心中有数,并与商家或者旅行社签订合同,做到有据可查。至于旅行社,强制消费者购物或交钱作为补偿,显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应当受到惩处。 我国旅游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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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消费者投诉的条件: 1、根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只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游活动中发生的投诉。 2、消费者必须是旅游活动中的直接利益关系者。 3、必须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二、旅游消费者投诉的范围: 1、消费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 2、消费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履行合同或协议。 3、消费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过失造成自己的人身伤害。 4、消费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行李物品损坏或丢失。 5、旅游经营单位的职工私自接受回扣和索要小费。 6、消费者认旅游经营者欺诈自己,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7、其它一切消费者认为有损害您的利益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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