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对于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应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维持原有劳动条件基础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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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二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特定情况下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可以自动生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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