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双方恋爱期间,男方自愿给予女方的钱财视为赠与。并且钱财属于动产,自移交之日起一般就不能要回的了,在移交之前可以随意撤销。但如果您能证明您为女方购买的、赠送的财物,是基于双方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那么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基于公平原则,您可以主张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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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一方给对方的礼物是否需要归还需要区分给付财物的性质,分别处理: 1、若财物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均应认定为婚约财产,应予返还。 2、如果该赠礼不是为缔结婚姻目的给付的,则不应认定为彩礼,不需返还。
如果是恋爱期间是自愿的赠予关系不能要回,如果是借贷关系,可以视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是可以要回的,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可以起诉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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