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人拍拖恋爱,相互送礼是必不可少的。情侣在恋爱时有如胶如漆般甜蜜,如果一旦分手就如仇人见面分外眼红。更有甚者会要求对方把自己恋爱是赠送的礼物返还,恋爱时赠送的礼物,分手时是要求返还的,对方是可以拒绝的。 对于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可以分成以下三种: 一、关于“礼尚往来赠送小礼物” 男女相爱,为讨女方欢心,男朋友会不时赠送一些鲜花、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这类小礼物,价值较小,纪念意义较大,属于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是无条件的赠与,一经交付对方即转移了所有权。且鲜花、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的价值较小,具有时效性,鲜花很快凋谢,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使用不久就会折旧,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无返还之必要性。 二、关于“恋爱期间消费支出” 比如情侣之间一起吃饭和到娱乐场所游玩,男方经常买单产生一些费用。此类属于消耗性消费,已经没有返还的标的物。再者,男方本身也一起参与了消费,谁消费多谁消费少是无法确定的。该费用在买单时付钱一方已经表示自己愿意全部承担,不能在承担之后要求他人再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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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要看情况。一般恋爱同居期间互赠给对方的财物,如果数量不多、价值不大的,不能按照同居财产进行分割,一般不需返还; 但如果属于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的大额财产,属于可返还的彩礼的,或者有可撤销赠与的情形的,需要返还。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在分手时一般是不能要回的,因为在恋爱期间,一方向对方赠与的礼物,另一方予以接受该赠与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两者之间订立了赠与合同,因此赠与人只有在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与人之前,才可以撤回该赠与。如果该礼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受赠与人,则赠与人不得在之后要回该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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