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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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人员应及时将事件报告给上级,医疗机构应及时将事件报告给卫生行政部门,还要向患方解释情况,安抚好患方的情绪,并保留相关证据,与患方积极协商赔款事宜。
医院处理医疗事故的程序: 1、医护人员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2、解释无效的,应及早上报医务部; 3、医务部接到上报后做相应调查、了解和沟通,然后组织调解; 4、若不能调解,由医务部报请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批准召开院内医疗纠纷技术讨论会; 5、对医疗技术讨论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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