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公司吃饭时间不应该算在内。
针对加班时间法律条例,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协商,加班时间一般每日不能超过一小时。 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时间每日不能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加班时间不能超过三十六小时。 但有以下情形的,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1、有自然灾害、事故等会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 2、因为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了故障,会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需要及时抢修;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加班不给加班费违法。用人单位不给加班费,劳动者首先应与用人单位协商沟通;也可以拒绝加班;甚至凭借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走人,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规定之外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