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该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因当事公司之间的合同而成立。一般来讲,在公司合并实践中,往往是公司管理层在得到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后即进行合并谈判,并代表双方公司拟定“合并协议”。合并计划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的同意。合并计划经由董事会同意推荐给股东会,然后征得各自公司股东会的同意。如果合并双方股东会批准了合并计划,合并协议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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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的程序通常如下: 1、董事会制订合并方案。 2、签订公司合并协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合并决议的形成。 5、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 6、合并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合并的方式是: 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合并各公司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天; 合并各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合并各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合并各公司之间订立合并协议; 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上市公司的不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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